起 诉 书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初,罗某某(已判)通过唐某某从甘孜一从事药材经销的男子处以16000元/吨的价格购买了2吨麻黄草,并购进塑料桶、铁锅、片状氢氧化钠等工具,存放在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镇**村**社**路旁奉某某家中,欲提炼麻黄素。被告人何某某通过陆某某(已判)以及周某某、唐某某等人购买了2吨麻黄草后,又购买了二甲苯等化学原料及水泵、塑料桶等生产工具,存放在宜宾市翠屏区**镇**村**社**号禹某某家的土坯房屋(以下简称宜宾生产场地)内。期间,罗某某与被告人何某某取得联系,二人商议共同生产提炼麻黄素,罗某某于同年4月将自已购买的部分麻黄草约5OO余斤及其生产工具和化学原料带至宜宾生产场地,与被告人何某某共同生产麻黄素。在生产过程中, 被告人何某某聘请了喻某某、禹某某、姚某某等人在宜宾生产场地加工生产,期间对外谎称其生产“洗脚水”以掩人耳目。在被告人何某某与罗某某共同生产提炼麻黄素期间,陆某某利用其在成都跑滴滴驾驶之机,多次为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等人购买生产化学原材料,并通过微信指导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生产、提炼麻黄素。
2018年4月26日,公安机关在宜宾生产场地当场抓获罗某某与喻某某、姚某某,并从现场搜查出麻黄草321.7公斤、二甲苯等化学原料、水泵、塑料桶等工具以及可疑液体1072.5公斤,并依法予以扣押。同日,公安机关民警将陆某某、禹某某抓获。2018年5月9日,公安机关在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镇**村**社**路旁奉某某家中,搜查出麻黄草1363.5公斤,予以扣押。
经鉴定,从奉某某家中扣押的麻黄草检出麻黄碱成分;从宜宾生产场地一红色塑料桶内搜查出的可疑物液体2350克,并从中抽样115.78克送检,该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麻黄碱或伪麻黄碱成分;又抽取270.40克作为送检检材,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含量为 0.03%。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何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等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制度,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而采用生产、加工、提炼等方法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学品麻黄碱及伪麻黄碱,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周敏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