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应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1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山阴县,住山阴县**乡**村,因涉嫌包庇罪,经应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被应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应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11时30分许,张某某(另案处理)驾驶机动车在应县**村**段与丰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员丰某某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某通知被告人何某某到场并告诉其事故发生经过,二人商量由具有机动车驾驶资格的被告人何某某在接受侦查机关的调查时,作虚假供述谎称事故车辆由被告人何某某所驾驶。次日,被告人何某某主动向侦查机关坦白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明知张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仍冒充车辆驾驶人向侦查机关投案并作虚假供述,帮助张某某掩盖犯罪事实,实施包庇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应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苏俊明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住山阴县**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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