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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故意毁坏财物案)_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南检公诉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何某某,曾用名何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镇**村**组,住所地与户籍所在地一致。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6日晚2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家吃饭喝酒后到被害人钟某某家索要债务,二人因此发生争执,何某某便到钟某某家庭院内驾驶田某某(何某某妻子)名下的川R*****轻型货车离开,行至离钟某某家几百米远的一三岔路口时何某某又驾驶该车返回,途中遇田某某被其说了几句,心中对钟某某更加气愤,于是开车撞向钟某某停靠在自家庭院内的川A*****小轿车,致小轿车多处损坏。经南部县物价认证中心认定:黑色川A*****大众帕萨特小轿车修复的材料和工时费合计:11126元。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意见为: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25.1mg/100ml。

2019年12月18日,何某某家属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价格认定结论书、赔偿协议、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一、二百七十五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愿认罪认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洪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肆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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