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岚检公诉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86********,汉族,大专文化,福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平潭县潭城镇**庄**号,现住平潭县潭城镇**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平潭县公安局决定,2020年5月25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0时17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行驶至平潭县龙凤路与翠园路交叉口“85度C”蛋糕店门前路段时,碰刮林某某停放于该处的闽KF1***号小型普通客车,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随后,林某某报警,被告人何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到场处理,配合交警进行现场吹气、抽血等。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26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被告人何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电动车属两轮轻便摩托车范畴;被告人何某某驾驶的车辆与停放的闽KF1***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过刮擦。经平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何某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何某某赔偿林某某车辆维修费等共计人民币4093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接警单、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现场检测报告书;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陈某、陈某某、俞某某、陈某娜、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20]醇鉴字第719号》、《[2020]车痕鉴字第365号》、[2020]痕(C)鉴字第683号》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抽血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某赔偿他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倞希
检察官助理:林若兰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平潭县潭城镇**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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