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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刑诉〔2020〕4号

告人何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81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无号牌轻便摩托车沿我市香洲区昌盛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昌盛大桥东路段时,被设卡检查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其血样送检,被告人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8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书证;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晓跃

检察官助理:王思颖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50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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