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万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61979********,土家族,小学文化,**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现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花园**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2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持D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DQ****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铜仁市万山区谢桥办事处往铜仁市万山区高速南站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铜仁市万山区**路段处时,与张某某驾驶的贵D2****号小型轿车尾部左侧相撞,造成被告人何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何某某血液血样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211.87mg/100ml。
被告人何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何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具有法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无前科,取得对方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登记表,取保候审决定,被告人身份证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到案经过、前科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协议;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抽取血样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持D类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并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具有法从重处罚情节。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无前科,取得对方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兰勇
检察官助理 滕建玥
2020年8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花园**栋**室家中,联系电话:13885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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