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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8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住**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8日晚,被告人何某某与朋友在子午路麦嗨KTV玩时喝了五六瓶啤酒,后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载刘某某、纪某某)沿曲靖市麒麟区子午路由南向北行驶。次日凌晨01时50分许,该车行驶至曲陆苑西门路口处时,与周某某驾驶的云******号重型自货车右后部相撞,造成何某某轻伤、纪某某、刘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何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214.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血样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造成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并有人员受伤,应从重处罚;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耿志华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居住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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