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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8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泸西县,住泸西县**镇**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0时53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由泸西县**路向**路方向行驶,行至**路与**街交叉口1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随后,民警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酒精含量检验,检验结果为98mg/100ml。随后民警将何某某带至泸西县**医院提取静脉血样送检。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何某某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10.30mg/100ml,何某某的行为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返还物品凭证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及告知;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何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越超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13769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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