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829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东至县**镇**村**组。曾因赌博于2019年2月7日被东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东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9日被东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5日晚,被告人何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皖76282普通二轮摩托车载着吴某某,由**镇**加油站往**村方向行驶,行驶至东至县X014线30KM+300M处,与刘某某驾驶的皖******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碰撞的交通事故。民警现场处置时发现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血液酒精浓度为169mg/1OOml。后将其带至东至县**医院抽取静脉血样,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于2019年10月16日鉴定,被告人何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6mg/1OOml,属醉酒。2019年11月1日经东至县公安局认定,被告人何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6.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官:陈俭志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东至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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