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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一部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31993********,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 同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和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03时5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无证且醉酒驾驶粤K8****号轻便二轮摩托车,在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站北三路路段因涉嫌酒驾被执勤民警查扣。经广东省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无证且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何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树尧

2020年513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中,联系电话:18218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二卷、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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