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19〕78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031968********,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路**,现住榆林市高新区**小区,系**工程公司**。2019年6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6日经本院决定后被重新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白聪宇,陕西文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日晚,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回家休息。2019年6月3日早上7时4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在未酒醒的情况下驾驶陕K****1小型轿车去上班行驶至榆林市榆阳区榆林大道与榆乌路十字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认定:何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04.20mg/100ml。
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信息、血液提取记录、驾驶证信息查询等;
被告人的供述: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检查笔录及照片;
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雷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88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