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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梁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腾冲,住腾冲市****村委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梁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梁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1时5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醉酒驾驶云N*****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线)**公里**米处被梁河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何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29.44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丹

检察官助理:徐瑞情

(院印)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地址: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乡**村委会**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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