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35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3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6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1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22时45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粤X63****小型轿车途经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对开路段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检验,被告人何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

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2月2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玉苹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街**号,联系电话138*******;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