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一部刑诉〔2020〕Z16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现住广东省茂名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10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酒后驾驶粤K2C****小型轿车从化州市**桥往G2**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G2**线与化州市**路交汇处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民警对何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是180mg/100ml。经抽取血液检验,酒精含量为14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黎华飞
检察官助理:王冬丽
2020年6月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信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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