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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一部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11197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集团**项目部管理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楼乡**巷村**巷**庄**号,住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酒后驾驶皖******号黑色丰田牌小型轿车沿航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荆山路路口附近时,看到公安机关查酒驾,被告人何某某弃车逃跑,随后被执勤民警抓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91mg/100ml,2020年5月23日,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驾驶证、驾驶证信息查询单、车辆信息查询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案件照片、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

5.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有逃避检查的逃跑行为,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娅

检察官助理:丁敏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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