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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一部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91966********,汉族,小学肄业,一般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五莲县**镇**楼村**号,住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五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五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16时许,被告人何某某无证醉酒驾驶鲁******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五莲县**路高泽大桥路段处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1.5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文书等鉴定意见;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建议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思

检察官助理:王瑶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五莲县镇村,联系电话13863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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