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岚检二部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94********,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镇**村**组**号,住福建省福州市长**有限公司员工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经平潭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3日4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闽A*****号小车沿向学路由北往南行驶至新世纪学校路段,将该路段的中心隔离带及广告牌碰撞损坏。后被告人何某某被公安干警带至医院交由护士抽取血样。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7.5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平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何某某应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信息查询、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前科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接警单、赔偿协议书、工程清单和发票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证言;3. 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检测报告书、酒精呼气测试单、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尿液提取笔录;6.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抽血照片、尿检照片、吹气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任晋军
检察官助理:连翠美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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