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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梧长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02196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小区**栋**单元**房(户籍所在地广西梧州市万秀区**路**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沿梧州市**路往平浪方向行驶。何某某驾车行驶至位于长洲区**路延长线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并被带至医院抽血检验。经鉴定,何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96.502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玉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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