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吉市院一部刑诉〔2020〕54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呼图壁县,现住昌吉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昌吉市**路**酒店宴请朋友吃饭,饭后让刘某某驾驶新BG****号小型轿车送其朋友回家,在**路**酒店对面**小区门口处时,刘某某送其朋友王某某回家,何某某在车内等人时,车辆堵住了前面的一辆车,何某某下车后将车倒开了大约十几米,后被交警查获,经鉴定,何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0mg/100mL。
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延过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住昌吉市**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3999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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