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一部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某某,男 ,********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3********6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现住河南省泌阳县******公司**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晚上11点多钟,被告人何某某酒后驾驶其本人的豫A*****白色越野车从泌阳县老菜市场中段路西往路东倒车挪车时,其驾驶的车辆将泌阳县老菜市场中段路东张某某所看管的工地大门撞开,随后张某某与何某某发生争执,张某某报警,被告人何某某驾驶其白色越野车往南逃逸,后被泌阳县公安局古城派出所民警查获。根据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驻)公(物)鉴(乙醇)字【2020】1230号检验报告:被告人何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5.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书证;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  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兰芳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