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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鸠检一部刑诉〔2020〕144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镇,现住安徽省芜湖市***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6日22时43分左右,被告人何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状态下,酒后驾驶皖******号蓝色“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已达报废标准),沿芜湖市龙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龙山路****小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现场对何某某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5mg/100mL。随后抽取其血样,经化验鉴定:被告人何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86.5mg/100ml,属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并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材料、查获经过及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报告单、违法犯罪查询、抽取血样登记表、户籍信息、查询驾驶证和车辆信息相关材料、行政处罚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谢某某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师范大学司法鉴定所【2020】法毒鉴字第0542号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无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机动车,应具有从重处罚情节。

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一个月拘役(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谭新龙

检察官助理:王传猛 

2020年7月16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住处,电话1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1册

3.起诉书正副本8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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