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何某甲,曾用名何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2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西安市未央区**路**号**号,住西安市未央区**园**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22时20分许,何某甲驾驶陕A****7号白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凤城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花卉市场门口时,适逢交警未央大队民警在此执行夜间盘查,在对何某甲所驾驶车辆拦停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驾驶员何某甲有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遂将其带至长安医院提取了血液并送检,经鉴定案发当晚何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6.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车辆信息等书证;
2血醇检验报告;
3现场照片;
4.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何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芳娟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8228****。
2.卷宗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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