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诉刑诉〔2019〕95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1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湖南省益阳市**区**街道(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县**镇**村**村民小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7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在长沙市**区**路一个酒吧内饮酒。2019年8月8日凌晨1时53分许,被告人何某某走到长沙市**区**路**地下车库驾驶湘******小车驶离车库停车位时,由于醉酒后严重忽视安全,碰撞到停在停车位内的湘******小车、湘******小车、湘******小车、湘******小车、粤******小车5台小车,造成六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后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49毫克/100毫升。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血并送检,经检验,被告人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3毫克/100毫升。
经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天心大队认定,被告人何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并对所有受损车辆予以了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呼气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视频制作说明、协议书、收据、协商书、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2、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交通道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何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2、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若其在法庭审理期间仍能如实供述,可以认定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3、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4、被告人何某某对所有受损车辆予以了赔偿,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故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在拘役两个月以下予以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林玲
代理检察员:谭 杰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在湖南省益阳市**区**街道候审,联系方式1520737****;
2、移送案卷材料、证据1册,光盘4张;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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