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6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邵县**镇**村**组**号,现住三亚市**生态区**厂**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7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琼BB****”宗申二轮摩托车沿三亚市**大道从保国往三亚方向行驶,途经三亚市天涯区**生态区**大道**号路灯杆前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由吴某某驾驶的“湘NJ****”三菱牌小型汽车相碰撞,造成何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执勤民警将何某某送海南省第三人民医院抽血,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何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结果为115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经三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物证:琼BB****”宗申二轮摩托车等;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测试单、检查笔录、抽血取样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疾病诊断证明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查笔录;7.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量刑情节证据:到案经过、犯罪情况说明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逾期未年检机动车,且违法禁止标线指示行驶,造成交通事故,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丽娜
书 记 员:卓上晶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居住在三亚市**生态区**厂**号房,联系电话:13907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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