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1〕18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0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镇**区**号,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城**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临河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8日被临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12日21时05分许,何某某驾驶蒙LA****号小型汽车行驶至临河区金川大道与解放街路口处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吸仪测试,何某某的体内酒精含量为130mg/100m1;2020年12月15日经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某每100ml血液中含有153.33mg乙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车辆信息查询、酒精呼吸测试单等2、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频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荣洁
2021年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管辖派出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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