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011987********,蒙古族,大学专科文化,乌兰浩特市********,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现住乌兰浩特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0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0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7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蒙FL****号小型汽车,行驶至乌兰浩特市**路*****小区西门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查获时被告人何某某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平均值为147.05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涉案车辆照片;2.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辆查询信息、驾驶人查询信息;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何某某的讯问笔录;4.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吹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6.视听资料:采血视频、查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娟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乌兰浩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二卷),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