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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一部刑诉〔2020〕378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彝族,大学文化,身份证号码5325221975********,红河州**学校工作,云南省蒙自市人,住蒙自市**镇**社区**路**宿舍**幢**室。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个旧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1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酒后驾驶“云G5****”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个旧市个屯一级公路3公里5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鉴定,其血样乙醇定性检验检测结果为86.61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配合交警处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法医毒物检验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亮

检察官助理:吴董

(院印)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蒙自市**镇**社区**路**宿舍**幢**室,联系电话:1398734****;

2、移送本案卷宗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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