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镇**村委**组**号,住址**。2014年被告人何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依法被凤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凤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2日被凤庆县公安局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2020年6月23日,本院决定继续监视居住。
本案由凤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20时56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方向往**方向行驶,行驶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对何某某抽取血样,其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278.60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户口证明、查获经过、到案经过等;
2.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的法律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刑事立案后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耘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采取监视居住,家庭住址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镇**村委**组**号,联系电话1840880****;
2.卷宗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