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79********,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弥勒市**镇**村委**组**号。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车行驶至弥勒市**镇**路**路交叉口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依法提取何某某血液样本进行酒精含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3.25mg/100m。
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师建伟
检察官助理:杨玺印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在家中,联系电话1376946****;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贰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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