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31995********,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住昆明市东川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6日被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4月18日00时29分许,被告人何某某持准驾“C1”类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号牌为云******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昆明市东川区**路**路交叉口路段与云******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擦,后驾车逃离,随后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后电话联系何某某返回现场接受调查处理。经鉴定,何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09.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及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口证明、查获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事故照片、辨认车辆照片、抽取静脉血样过程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停车场保管凭证、返还物品凭证、指令详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4、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情况说明、执法记录仪视频;5、鉴定意见:送检血样存储保管情况说明、血样出入库登记表、鉴定指派书、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报告书、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格证书、鉴定意见告知书;6、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并发生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依法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罚金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嫣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住昆明市东川区**小区**栋**单元**室,电话:13908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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