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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610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村民委员会******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22日,何某某驾驶云C*****号小型轿车在昭阳区**大道上由北向南行驶,02时07分许,当车行驶至**大道与**路交叉路口处时,该车正前部位置与在路口处等待信号灯通行的李某某驾驶的云A*****号小型轿车右后侧尾部位置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伤人道路交通事故。云南昭通恒达司法鉴定所鉴定,何某某血样经定性分析检出乙醇成分,定量分析乙醇含量135.30mg/100ml。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情节: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从轻处罚情节:坦白、认罪认罚、达成和解协议;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毅

2020年9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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