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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5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住景谷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景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何某甲(另案处理)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云******号小型轿车载被告人何某某、周某某,由**镇**村**村民小组沿**公路往**镇**村方向行驶。22时35分许,行驶至**公路1公里700米处时,与付某某驾驶的云******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为逃避处罚,被告人何某某驾驶云******号小型轿车驶离现场,沿**公路往**镇**村方向行驶,23时30分许,民警在**公路4公里200米处将何某某查获。经对何某某的血液检测,何某某血液检测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203.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血液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证人周某某、孙某某、付某某、何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5.查获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朝玲

2021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住景谷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起诉书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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