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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汉族,1997年**月**日出生,云南省牟定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31997********,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牟定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2月13日被牟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3日被牟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牟定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牟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9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何某甲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汽车途径牟定县**镇***路****大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42mg/100ml,后依法提取其静脉血液送检。经楚雄锦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60.75㎎/100ml。牟定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于2020年2月13日对被告人何某甲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2020年3月12日21时11分许,被告人何某甲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汽车在牟定县**镇**路三角地路段时撞坏道路中央隔离栏后驾车逃离事故现场。次日10时30分许,牟定县公安局民警到牟定县**乡**村委会**村找何某甲时,在该村道路上查获驾驶云******号小型汽车回家的何某甲。经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2mg/100ml,后依法提取其静脉血液送检。经楚雄锦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9.88㎎/100ml。牟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其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来源;2.户口证明、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何某甲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其有C1D机动车驾驶证,云******号小型汽车属机动车;3.查获经过,证实两次查获被告人何某甲的经过;4.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采集照片,证实两次对何某甲提取静脉血液的情况;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牟定县交警大队认定何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何某甲对其喝酒地点、发生事故地点进行辨认确认的情况;7.视听资料,证实两次查获何某甲的经过及其吹气、抽血情况,以及其肇事逃逸的监控视频;8.鉴定意见,证实被告人何某甲两次提取的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分别为260.75㎎/100ml、139.88㎎/100ml;9.证人何某乙、鲁某某等人证言,证实何某甲饮酒后驾车的事实;10.被告人何某甲供述及辩解,证实其对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何某甲系坦白,且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海星

检察官助理:和美

2020年5月28日

附:1.被告人何某甲现羁押在牟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0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起诉书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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