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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76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10月1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被告人何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浙******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镇雄县**镇驶往**镇**村方向,途经**镇**村**路段时被民警查获,当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含量为341mg/100ml;随即民警带其至镇雄县建华医院抽血备检,经镇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41.85mg/100ml。经镇雄县公安局查询,何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且何某某摩托车的浙******号牌与查询实际不符,存在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的情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2.证人证言;3.相关书证;4.视听资料;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其犯罪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性,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游剑

检察官助理:吴长红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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