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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坊**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粤E0****号小型轿车由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西登往高赞方向行驶(途径高富路,属于城市快速道路),当行驶至**镇**路高赞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其酒精呼气检测的乙醇成分含量为136mg/l00ml。

经鉴定,被告人何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7mg/l00ml。

经查,被告人何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8月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罚款人民币2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2.鉴定意见;3.书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玉珊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顺德杏坛**街**号,联系电话1380268****;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二册,二张光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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