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村**组**号,住址北京市昌平区**胡同**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1时25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酒后驾驶棕色“捷豹XJ”牌小型轿车(车牌号:黑A1****),在北京市昌平区**路**歌厅前掉头向东行驶时,适有马某某(男,26岁)驾驶黄色“别克”牌小型轿车(车牌号:冀H0****)停在道路南侧,“捷豹XJ”牌小型轿车前部右侧与“别克”牌小型轿车左侧剐蹭,发生交通事故。经检测,被告人何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7.3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何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何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待民警调查,后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工作记录、工作说明、照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勘验笔录等;5.鉴定意见:酒精检验报告;6.视听资料:抽血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何某某系自首,故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解红雷
检察官助理:王睿哲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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