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32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镇**村**组**号,现住北京市顺义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酒后驾驶长安牌小型面包车(车牌号:冀R****0)行驶至北京市顺义区**镇**村村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何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茂叶
检察官助理:秦 翔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3册(含光盘4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换押手续各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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