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卓检一部刑诉〔2020〕Z14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51963********,汉族,小学,打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小区**号楼**单元**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3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晚上七点,何某某和两个工友在卓资县一个饭店喝的酒,何某某喝了三两左右白酒,21时30分许,何某某饮酒后驾驶蒙A*****长城牌轻型栏板货车沿卓资县镇东滩乡村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杨某某驾驶的蒙A*****路虎牌小型越野客车发生剐蹭,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卓资县人民医院对何某某抽取静脉血样、乌兰察布市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何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是157.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抓获经过;
(2)血样提取登记表;
(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4)人员基本信息;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被告人的供述;
3.鉴定意见:乌兰察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
4.现场勘验笔录;
5.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卓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光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在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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