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顺庆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0时54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熊某某的川R*****号小型轿车,搭乘熊某某等4人从高坪区龙门镇到顺庆区,行驶至顺庆区锦亭路与西华路一段交汇路口时,撞上道路中央隔离花台,造成车辆受损、熊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出警交警现场发现是何某某开的车,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38.4mg/100ml,经抽血送检,被告人何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3.3(+-8.2)mg/100ml。本次交通事故经认定,何某某负全责。本案立案后,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何某某到案接受讯问。
2020年5月7日在值班律师在场提供法律帮助的情况下,被告人何某某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说明、血液检验报告、现场照片、办案视频、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系初犯、认罪认罚、发生交通事故负全责、电话通知到案、血样中乙醇含量163.3(+-8.2)mg/100ml等情节,建议在拘役1个月15 至2个月15天可适用缓刑考验、并处罚金5000元幅度内判处被告人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本案系认罪认罚案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沈军
助理检察员:代雨潇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由顺庆区公安分局执行取保候审,电话:1762817****。
2.案卷二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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