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何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古田县**街道**村**路**号,户籍在古田县**街道**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古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20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闽J1****号轻便二轮摩托车,途经古田县城东街道六一四路古田县中医院门口路段时被公安干警查获。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古田县公安局出具、收集的被告人何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供述和辩解。
4.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古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
6.古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无前科劣迹,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传忠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古田县**街道**村**路**号,联系电话1505932****。
2.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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