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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170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3401211984********,汉族,初中文化,安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乡**组**号,现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村**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东一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一环路与大通路交口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何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33.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前科查询、现场呼气单、血样提取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

2.​ 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

3.​ 司法鉴定意见。

4.​ 现场查获及抽血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庆

检察官助理:蔡苹苹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住本市蜀山区**村**幢**室,联系电话18156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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