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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林院一部刑诉〔2020〕Z3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蒙古族,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8221984********,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榆县,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园区**小区**号楼**单元**户。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园区**厂工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林格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21时28分,被告人何某某醉酒驾驶车牌号为蒙A*****号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和林格尔县盛乐经济园区209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三铺路口右转弯西50米处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对何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192.31mg/100ml,何某某对此检验结果无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晓丽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三册;

  3.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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