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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咸安检刑诉〔2019〕94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7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住新洲区******二组** 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8日经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中午,被告人何某某在咸安区工业园一工地吃午饭时喝了三两白酒,当日14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车从咸安区横沟桥镇返回咸安区工业园,途径横沟桥镇**院门口时将路边坐在轮椅上的郑某某撞倒。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何某某身上酒气浓重,遂抽取何某某血样经咸宁归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1.32mg/100ml;经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晚荣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3437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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