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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69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0年10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2198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住中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分别于2020年3月13日、2020年7月6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和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被告人何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何某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从中江县永德电子厂方向往中江县东北镇魁山村方向行驶,于当日21时15分许,当车行驶至中江县一环路北段(丰鑫汽车城)外路段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由陈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发生相撞,造成何某某、陈某某、涂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民警将何某某送至中江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何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63.0mg/100mL。经中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何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陈某某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何某某与当事人陈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赔偿陈某某经济损失4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向勇

检察官助理:杨威

2020年7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中江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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