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南检一部刑诉〔2020〕61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镇**村**组,现住四川省南部县**镇**大道**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11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晚,被告人何某某与朋友在位于南部县南隆镇滨江路“森林雨”火锅店就餐,其间,何某某饮酒作陪。就餐结束后,何某某驾驶无号牌的两轮摩托车回家。车辆行至南部县南隆镇红岩子大道186号路段时,被南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设卡整治酒驾时现场挡获。
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何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08.4±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平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90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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