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简检一部刑诉〔2020〕40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5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简阳市**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 月3 日13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简阳市国道318 线:2415km+ 700m路段处,被民警挡获。经检验,被告人何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186.8mg/100mL。
到案后,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查,被告人何某某未取得驾驶机动车资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犯罪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 强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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