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川CH****小型越野客车由自贡市沿滩区沿滩新城高新医院路口经板南大道往金帝广场方向行驶,当日23时22分,车辆行至沿滩新城沿滩二小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带至自贡市高新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16.2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院提出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的量刑建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说明、人口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曾某某、陈某某的证人证言;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同步录音录像等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跃和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何某某:1890900****);
2.案卷材料2册及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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