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111978********,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0日被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仲权镇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院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晚10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川CB****小型客车,从自贡市贡井区雷公滩方向沿北环路往四川省荣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北环路14公里+200米时,与停放在公路边王伟驾驶的川A9****号小型客车相撞,造成被害人王某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依法抽取被告人何某某的血液送检,其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为119、8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案发后能投案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王某某的经济损失一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何某某的驾驶证、车辆行驶证、被害人王某某收到被告人何某某赔偿一万元的收条等。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的供述。
5、自贡市公安局贡井交通警察大队对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的呼吸式酒精检测报告单(97mg/100ml);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对犯罪嫌疑人何某某血液中含有酒精浓度的鉴定意见书(119、8mg/100ml)。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何某某犯罪后能投案自首、积极赔偿损失,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黄卫平
附:
1、被告人何某某取保候审于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三页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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