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周口市太康县公安局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时16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太康县**镇**门口疫情卡点处,与疫情卡点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引起撕打,太康县公安局五里口派出所民警出警,发现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酒后驾驶,经检测,被告人何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6.6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证人何某甲、何某、何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测报告与查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无牌照摩托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王*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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