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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兴检公诉刑诉〔2019〕36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221996********,汉族,大专文化,宁夏陶乐县人,户籍在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街**园**号,无业。2019年4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3日4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驾驶宁A****A号小型轿车沿银川市兴庆区景福巷由南向北行驶至宜春巷交叉路口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何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9.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报告;

3.证人张某某、谢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俊峰

2019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0960****。

2.侦查卷宗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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